法律人要探求法律精神,不能拍脑袋想当然就出裁决、出法律意见
今天,很多法律自媒体都在转载一篇类似标题是《高院一锤定音:买了雇主责任险就可以冲抵工伤保险》的文章,转载的是湖北高院再审驳回申诉请求的(2019)鄂民申2879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理由及内容。(详见今天第五条推动文章)
湖北高院2019年8月16日做出的以上裁定书,被某劳动法自媒体今天挖掘出来编辑转发之后,迅速传遍了法律圈。文后不少法律人的留言多是对这个裁定裁判理由及裁判结果表示赞同。
诸如:如果不能抵扣,公司吃饱撑的买雇主责任险;责任险不是人身保险,就是用来抵顶单位社保待遇支出的损失;雇主责任险本来就是给公司减少损失的,不然公司买来干嘛,都给员工的话,员工因为受伤还获益了,保险的原则是填平原则。
甚至还有人贬低一审判决不予抵扣的法官法律水平太差,“一审是请的临时工吗?就这种专业水平,不是胡扯加重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吗?”
不知道这些评论者是摄于这是省高院的裁定,还是法律水平就是如此,还是看到是责任险就想当然的认为适用填平、冲抵、公平之类的法律原则,就空泛物质化的将一个工亡待遇等同于赔多少钱的“一条人命多少钱”,俨然没有一个去探求工伤保险的法律规定乃至法律精神的,更看不到如此理解就会架空国家基本的职工法律权益保障及背后的社会意义。
什么是雇主责任险?比如说,用人单位有300个职工,可以不记名的只买50个雇主责任险,保险期内300职工中任何一个职工发生工伤,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按照很多人的理解和做法,买了这个保险,企业就不用为每个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了,可以省出不少的社保费用。
从社会意义上看,如果简单化的理解成买了雇主责任险就可以冲抵或免除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话,岂不是在架空国家的社保保险体系?企业都去买雇主责任险,谁还交工伤保险,又如何积累国家工伤理赔资金池?以后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费用,从哪里支付?
对于一些裁判文书,不要想当然的就认识是裁判正确,省高院的也不例外。此前乃至现在,某省高院的一份再审裁判文书还在网上流传,内容是认为,职工在用人单位提交了自愿(是不是自愿,你懂的!)不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就不可以反悔或起诉确认无效了。一旦职工诉讼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违法待遇的话,则裁判,“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魏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这就是典型不执行国家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而是滥用法律原则纵容用人单位进行一些逃避自身法律义务的操作,通过司法案例的示范作用让用人单位不执行国家法律。
可能是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最高法院专门在(2022)最高法民申28号民事裁定书指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是不仅仅是职工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同样的道理,湖北省高院的以上这个裁定,不去区分雇主责任险的具体内容,也不去探求如此裁判对于国家工伤保险制度的影响乃至社会示范影响,就贸然的认定,“现段某亲属先行获得的保险公司应向达基公司赔付的保险赔偿款50万元,原判决认定该笔款项应从达基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中扣减并无不当”,实在是不应该啊!如果按此裁定的话,以后用人单位和职工,谁还缴纳工伤保险啊?
往期文章:《莫斯科行动》:正方反方都在拿孩子要挟,只求结果不问程序?
往期文章:近日频发的村民哄抢事件:法的威力在于防患未然,无法惩戒已成的风气
往期文章:劳动者自愿就能免除单位违法责任?已被人社部通知及最新判决否定
往期文章:目前执法司法状态下,躺地成了震慑和伤害对方的最优吵架方式
为方便与网沟通,法律爱好者可添加小编微信号:kelly489112(劳拉)为好友,以组建法明法律微信群交流。请注明职业,以便分类建群。也欢迎法律网友投稿。本号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媒体(不包括朋友圈)进行转载,侵权追究法律责任。